更新至第二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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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可以公开的情报(十一):举人赏给、债契清偿与典田取赎
## 当前可以公开的情报(十一):举人身份、债契销讫与取赎交割
### 举人赏给与会试盘缠(续前)
### 中举不等于从此领取俸禄
明代各地对新科举人的宾兴、花红、衣物、牌坊及赴会试盘费,可能来自不同层级和不同名目的经费,并不必然在鹿鸣宴后一次足额发清。正文因此继续采用“分次实发”的处理:江昭晨先用第一笔现银清债赎田,后来领到的部分银两和衣料才主要用于家庭储备及北上会试
第十章已经说明新科举人的赏给、宾兴和会试盘费并非同一笔钱。本章只补充功名与俸禄的区别:举人是乡试中式后取得的资格,可以参加会试,也可能经其他途径候选授职;在实际授官以前,他仍不是按品级领取常俸的在职官员
具体数额会受地方财力、旧例和实际支给影响。本章不把尚待拨付的账面名目都折算成已经到手的现银
因此,地方赏银和盘缠属于特定名目的给付,不能当成以后每年都会发放的稳定收入。中举能够改变身份、通行和人情网络,却不会自动解决一家人的长久生计
参考:[《明史》卷六十九《选举志一》](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s/%E6%98%8E%E5%8F%B2/%E5%8D%B769)
### 清偿与缴回原契
借债清偿不能只靠口头说“已经还完”。由债权人缴回原借契,并另写本息全清的收字,能够减少旧契日后再次被用来索债的风险。正文还让江家以历年收字对照杨家账簿,是为了表现基层债务中“交过什么”与“被记入哪一项”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 典田取赎
### 取赎以后还要完成交割
江家此次能够赎田,是因为旧典契明确保留原价取赎权,没有写成绝卖,也没有另列加价和期限。取赎时除交足三两二钱原典价,还缴回典契、写立取赎文书、核明四至,并把杨家租簿中的三亩改为一亩四分。
第十章已经说明“典”与“绝卖”的差别。本章进一步处理实际交割:备足原典价并不等于手续自然完成,还缴回典契、写立取赎文书、核明四至,并把杨家租簿中的三亩改为一亩四分,免得此后仍按旧数催租
正文把本年已经交纳的一亩六分租谷留给杨家,自交割日起停止以后租额,属于双方依交割时点作出的小说化处理,不表示所有明代典田都遵循完全相同的退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