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至第二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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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饷
辽饷始于万历末辽东军费加派,之后逐渐成为长期岁额;剿饷在崇祯年间为镇压民变而加;练饷则于崇祯十二年前后以练兵为名再行加派。《明史·食货志》记练饷有“亩加练饷银一分”之说,并记全国额数七百三十余万两
第一章已经说明辽饷自万历末加征并形成九厘岁额,本章不再重列其起征过程。“三饷”是后人对辽饷、剿饷、练饷三类军费加派的合称,重点在于不同年份形成的军费名目先后进入同一套地方催征与旧欠账目,并非朝廷在同一天颁下三张内容相同的税单
“三饷”是后人对三类军费加派的合称,不宜理解成某一天同时颁下三张完全相同的催单。《明史》又载剿饷“业已停罢,旋加练饷”;地方实际征收中,旧项欠额、带征和新项仍可能在同一时期出现在百姓账上。本章据此把剿饷写作“旧年未完”,把练饷写作当年新项。
《明史·食货志》记练饷有“亩加练饷银一分”之说,并记剿饷“业已停罢,旋加练饷”。名目上的停罢不等于此前欠额、已派未完部分和地方垫解立即从账上消失;本章据此把剿饷写作“旧年未完”,把练饷写作当年新项。
参考:[《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s/%E6%98%8E%E5%8F%B2/%E5%8D%B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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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江家七分四厘正银、杨家代纳一分四厘和守闸三分均为服务剧情的虚构数额,不作为崇祯十二年郴州统一税则。赵家纸号、添脚钱数以及河南经衡州转送郴州的具体日程亦属小说设定,用以区分随重货捎信和商人轻装带信的速度,不代表当时存在统一的民间递送时限。
### 灾伤申报与新饷催征
### 蠲免时必须逐项辨认钱粮名目
明代制度容许水旱灾伤经申报、检踏后按程度蠲免,地方官吏拒绝受理或勘报不实亦有律文处分。但在正式勘定与上级批准以前,州县仍可能按册催征;已经起解、存留或另项军饷未必一概同时免除。因此,“正在报灾”与“催单已经到户”并不矛盾
第十九章已经说明报灾、检踏与批准并不会在田地旱坏当天自动完成。本章进一步区分蠲免的对象:本年正赋、往年旧欠、已经起解的钱粮和另列名目的军饷未必在同一文书中按同一比例减免。百姓听见“报了灾”,仍须追问报的是哪些田、核了几分灾、免的是哪一项
正文让旧剿饷与新练饷在灾年催单上相遇,是依据“旧欠可能带征、新项另行起派”的制度处境所作的小说化安排,不宣称崇祯十二年郴州存在一份全国通行、逐项完全相同的催征格式。
参考:[《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五“检踏灾伤田粮”](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6%98%8E%E5%BE%8B/05)、[《大明会典》卷十七蠲免事例](https://ctext.org/wiki.pl?chapter=342777&if=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