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至第二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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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可以公开的情报(二十二):强留、婚约与地方权势
### 尊长主婚
### 违法婚姻中主婚人、卑幼与媒人怎样归责
明代婚姻通常由尊长主婚、媒人往来,并重视婚书、聘财和双方家庭的约定。尊长权力主要存在于本家内部,男方父母不能越过女方主婚人单方面把婚事定成。正文中江母、昭晨均未答应,拟议条目也无江家画押,因此不能写成已经成立的正式婚约
第十八章已经说明议亲、定婚与尊长主婚的基本关系。这里改从违法婚姻发生后的归责说明:《大明律》规定,若由祖父母、父母等近亲尊长主婚,通常独坐主婚人;其他亲属主婚时,再看事情主要出自主婚人还是男女本人。受主婚人威逼、事情不由自己的卑幼,以及二十岁以下男子和在室女子,律文又规定可以只坐主婚人
参考:[《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六“男女婚姻”“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6%98%8E%E5%BE%8B/06)
媒人也不是一经出面便当然同罪:知情者按律比犯人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由此可见,尊长、卑幼和媒人在婚姻中的权力并不相等,违法时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平均分摊。正文中的媒人、拟议条目和闭门强留均为小说设定;具体告到官府后适用哪一条、事实能否查明,仍不能由人物一句话预先决定。
参考:[《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六“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6%98%8E%E5%BE%8B/06)
### “强占良家妻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