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第九十章并推进乡试赎田线
This commit is contained in:
10
章节内容/第八章.md
10
章节内容/第八章.md
@@ -430,25 +430,25 @@
|
||||
>
|
||||
> ——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十八《宗藩禄米》
|
||||
|
||||
### 为什么丰收仍可能卖田?
|
||||
### 丰产与卖田
|
||||
|
||||
丰收意味着粮食数量增加,却也可能使市场粮价下降。农户若只需以粮食自给,丰收通常有利;但晚明许多税役、加派、债务和商品支出需要白银。应纳银额与债额不会随谷价同比下降,农户便必须出售更多粮食才能换到同一数量的银。
|
||||
|
||||
因此,“丰产”与“丰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说明田里产量增加,后者还要看地租、税费、债息、粮价和家庭支出之后实际留下多少。陈家卖田不是由单一税项直接造成,而是疾病旧债、童试费用、固定银粮负担和丰年谷贱共同作用的结果。
|
||||
|
||||
### 卖田以后为何还能继续耕种?
|
||||
### 承佃
|
||||
|
||||
土地买卖改变的是产权与税粮责任,不一定立刻改变实际耕作者。原业主急售土地后,由买主将原田重新出租,是从自耕农滑为佃农的一条合理路径。
|
||||
|
||||
明代田宅买卖需要立契、税契并办理粮差过割。若只交契而未完成过割,可能出现土地已经归买主、旧业主名下却仍背税粮的纠纷。因此正文特意写明契中约定后续税契与过割,而不把“拿到卖契”当成所有手续自动完成。
|
||||
|
||||
### 崇祯七年的长沙吉王是谁?
|
||||
### 吉王
|
||||
|
||||
正文采用吉王朱由楝。吉藩自成化年间就藩长沙,朱由楝在崇祯七年已经承袭吉王。明末材料对其后来去世及下一代承袭年份存在记载差异,但不影响他在1634年居长沙吉王位的时间定位。
|
||||
|
||||
正文中吉王府议论欠禄的具体对话属于小说虚构,不宣称史料保存了这一天的原话。所依据的是吉王府确实存在于长沙、王府设官与禄米仓,以及湖广地方志中宗藩禄粮、王田和婚嫁资银等财政项目。
|
||||
|
||||
### 藩王负担为何不只是“一位王生活奢侈”?
|
||||
### 藩王供养
|
||||
|
||||
明代宗室实行分等级世袭供养。亲王以下分出郡王、将军、中尉等爵级,各有法定禄米或折色标准。宗支世代繁衍,领取者持续增加,而宗室又长期受职业、迁徙和政治参与限制,高度依赖国家供给。
|
||||
|
||||
@@ -456,7 +456,7 @@
|
||||
|
||||
崇祯《长沙府志》所载吉王府膳田、额田总数达到二十七万余亩,分布涉及所属州县。该数字适合用来理解王府土地规模,不宜直接等同于全部均由吉王本人自由经营的私人田庄;其中还涉及名目、清丈、庄佃和历史沿革等复杂问题。
|
||||
|
||||
### 宗藩为何会加重中央财政困境?
|
||||
### 宗藩与中央财政
|
||||
|
||||
宗藩禄粮往往由封国所在地方财赋支给,并非每一石都先运入北京再由户部发放。但地方财赋同时要承担起解中央、军饷、官俸、地方存留和其他定额。王府庄田及相关优免又会影响普通税源的分布。
|
||||
|
||||
|
||||
Reference in New Issue
Block a user